壹、聾啞人、盲人犯罪如何處理?
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精神病人、聾啞人、盲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必要時,采取強制醫療措施。”而“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是指根據國家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
壹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壹般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第三,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死刑,比行政責任嚴厲得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殘疾人犯罪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正確適用我國刑法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註意以下幾點:
(1)適用於兩類人:壹類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聾啞和兒童期聾啞;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
(二)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三)正確適用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多數情況下應當從輕處罰;只有對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聾啞盲人(多為成年聾啞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從寬處罰;對不僅負有完全責任,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要堅決懲處,決不手軟。對於應當從輕處罰的聾啞人、盲人案件,主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弱化程度,決定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在我國,壹般來說,對於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可以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盲聾啞人雖然是殘疾人,但不能免除刑事責任。只是說為了照顧他們,量刑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