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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成分:

1.本罪的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即不特定多數人;

2.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3.本罪的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摻雜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而銷售,就構成本罪。上述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損害的,在量刑時應當作為量刑情節適用;

4.本罪客觀方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

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處罰: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完全違反了我國的食品管理法。只要條件構成,就必須按刑法規定處罰。因此,執法人員會從案件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來認定犯罪,從而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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