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種多元的價值體系是統壹的,這就明確了檢察監督具有國家權力幹預私法的性質。同時,價值取向之間存在壹定的位階,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最高價值取向,其余為次要價值取向。當二級職級的價值取向與上級職級的價值取向發生沖突時,自然服從上級職級的價值取向。深刻理解這壹價值體系的本質內涵,不僅有助於我們加深對規則中規定的理解,也有助於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貫徹規則。
1.提出抗議的條件是什麽?
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二,抗議的形式有哪些?
1,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