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刑事訴訟中,非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親友不能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壹)正在被執行死刑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第三十六條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離開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