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規定了本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問題;關於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具體事項,由單行條例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國家法律和政策作出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2.靈活貫徹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3.財政經濟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很大程度的財政經濟自主權,可以享受國家的照顧和優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自主地安排和使用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全部財政收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支項目,按照優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則,由國務院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的比例高於普通地區。4.文化、語言、文字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壹定程度的文化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執行公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可能是主要語言。5.組織公安部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軍事制度和當地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當地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6.少數民族幹部優先任用*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修訂版)。1947年5月,中國建立了第壹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中國成立前夕,在北京召開了由幾個少數民族代表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正式確定了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放後,中國先後建立了五個省級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44個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4憲法通過將其制度寫入憲法,被稱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之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利於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權利的實現,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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