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故意損壞或者拆除市政、水電、郵電、消防、環衛等公共設施的;
(二)擅自移動、損壞、拆除道路或者交通標誌、標線、信號裝置、隔離護欄等設施;
(三)未在道路、廣場等施工現場設置防圍擋設施或者安裝警示標誌的;
(四)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標誌,危及道路上行人和車輛安全的;
(五)沿街廣告牌、招牌、霓虹燈等設施危及公眾安全,經責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險而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的;
(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挖掘道路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為:“損壞公共設施或者妨礙公共安全管理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故意損壞或者拆除市政、水電、郵電、消防、環衛等公共設施的;
(二)擅自移動、損壞、拆除道路或者交通標誌、標線、信號裝置、隔離護欄等設施;
(三)未在道路、廣場等施工現場設置防圍擋設施或者安裝警示標誌的;
(四)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施工標誌,危及道路上行人和車輛安全的;
(五)沿街廣告牌、招牌、霓虹燈等設施危及公眾安全,經責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險而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的;
(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挖掘道路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暫扣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無異議的,由人民警察檢查人員當場執行”, 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當場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能當場收繳罰款,事後又難以執行的,由人民警察督察員當場執行”。 第二十九條“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五日內,將罰款當場交給人民警察督察或者送交指定的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罰款由0元增加到5元,即1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拒不繳納罰款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予執行”修改為:“除依法當場繳納的罰款外,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罰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天加收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
本決定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之日起施行,《南寧市人民警察考核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