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從屬關系。土地是任何房地產的基礎,是土地上建築物必不可少的壹部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只是因為他們擁有或使用的房屋。如果他們沒有土地使用權,他們就沒有權利在土地上建造或使用房屋,所以離開土地的建築都是空中樓閣。
2.房屋產權的取得必須以土地使用權為基礎。抵押人處分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中的壹項權利,往往涉及另壹項權利的變更。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綜上所述,房子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購房者無權處分土地。業主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給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