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意義的側重點不同
擬定:擬定壹個計劃。
擬定:①起草、制定②猜測、歸納。
制定是指創作和制定,比如制定下壹步的工作計劃。
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等)。),如學會的章程、章程等。
“起草”和“制定”中的“順序”側重於研究或討論的過程,結果並不確定;“起草”和“制定”中的“固定”側重於確定的結果,壹般事後不會輕易改變。
第二,用法不同
(1)“起草”是指草擬、起草、初步設計,表示正在起草、提出的過程中,結果是否不確定壹般用進行時態。而“起草”指的是起草,意思是草稿已經寫好,正在等待最後的審批,意味著“起草”的過程已經結束,壹般用完成時。比如:
1.美國希望起草另壹份制裁伊朗的決議草案。據報道,美國正在起草壹份新的安理會伊朗核問題決議草案的要點。
2.我國首部《流浪兒童救助管理條例》已經起草,將明確流浪兒童父母應承擔法律責任。
(2)“制定”與“制定”的搭配習慣大致可以概括為:制定大政方針,制定具體規定。
1.制定通常是強制性和決策性的法律和政策。比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為了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制定往往是創造和制定具有約束力和協商性的條約和方案,如漢語拼音方案,由中國語言改革委員會漢語拼音方案委員會研究制定。
第三,語氣和風格不同。
“順序”是通過討論討論確定的,語氣較弱,風格平等、理性、靈活,如“制定作息時間表”、“制定旅行計劃”、“制定計劃”等。
“決心”、“決心”、“不變”的基調強烈,具有“制定憲法”、“制定祖國統壹規劃”、“制定長遠規劃”等嚴肅、正式、莊重的風格。
擴展數據:
“起草”和“制定”多指雙方事先已經商量好的,只是約定,不是確定;“起草”和“制定”重在決心,不輕易改變。
制定的對象是強制性的,往往是政策、法規、方針等。,具有壹定的決策性和針對性;制定的對象是限制性的,往往是計劃、措施、方案等。,具有壹定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