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壹方當事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有三個法律原因:
1,向對方主張權利。比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要求拖欠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2.向有關部門要求權利救濟。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工會舉報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加班,請求保護休息權的;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對方同意履行義務。如果勞動者向單位索要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承諾支付。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壹方需要提供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證據,以確定仲裁時效是否中斷。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註意保留和收集證據。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計算
根據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這是他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自己權利的依據。從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初衷。明知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經了解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雖然主觀上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其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其已經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對侵害行為不知情,是因為其沒有對自己的權利給予必要的註意或者以此為借口,推遲仲裁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仲裁時效的起點是客觀上和主觀上都知道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權利人主觀上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實際上其權利沒有受到侵害的,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計算。
對於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可以有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根據規定,勞動仲裁時效壹旦中斷,那麽中斷消失後,時效應當重新計算,這與時效中止是不同的。因為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失後,仲裁時效期間應當從訴訟時效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