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2.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3、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4.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5、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勞動者受到傷害,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後,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受到傷害,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購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未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如何賠償勞動者
1.因工致殘被認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月傷殘津貼標準: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職工: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
月傷殘津貼標準: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全部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3.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4.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其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8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