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務人員在進行各種診療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至少同時使用姓名、性別、住院號等兩種患者身份識別方法。,不得單獨使用患者的床號或病房號對患者進行檢查。
2、在實施有創(含介入)診療活動前,實施者應親自告知患者或其家屬,並嚴格執行核對制度,確保正確操作患者。
3、ICU、新生兒科/室、手術患者、昏迷無自主能力患者、不同語言語言交流障礙患者在開展搶救、輸血、輸液等醫療護理活動時,使用“腕帶”作為識別患者的有效手段。腕帶內容包括患者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新生兒腕帶包括床號、母親姓名、新生兒性別等。腕帶由病房護士填寫,患者親自佩戴。
4、手術前壹天,各病房主管護士根據醫囑核對患者的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手術名稱、手術部位無誤,進行術前準備。手術當天,手術室工作人員在病房接病人時應核對病歷和腕帶內容,接病人前應與病人或家屬核對。進入手術室再次與巡回護士核對,無誤後方可進入手術室。手術開始前,麻醉師、外科醫生和巡回護士應再次檢查。手術結束後,手術室仍應憑病人接取卡和病歷向病房交接病情、藥品、物品,填寫病人交接記錄簿無誤後離開。
5.當急診科、ICU、手術室、產房等。都移交到病房,醫護人員會帶著病歷和“病人移交記錄簿”護送病人到移交科室。兩個科室的醫護人員交接病歷,在床邊交接病人的病情和護理情況。交接結束後,雙方分別在《病人轉出交接記錄簿》和《病人轉入交接記錄簿》上簽字後即可離開。
6、職能部門(醫學教育、護理部、門診部)履行監管職能,並有記錄。?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