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小三本人來說,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必要的費用來生孩子。
大多數第三年懷孕構成事實上的重婚。事實重婚構成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是群眾公認的重婚形式。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於孩子的撫養權,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兩歲以下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小三的身份法不受保護,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不被社會和法律提倡,很難維護她的權益。其次,對於小三來說,可能需要區分壹些情況。如果她主動成為小三,維權難度更大。常見的做法是與有血緣關系的夫妻或夫妻中的男方協商,要求壹筆賠償金。這種做法要看男方是否願意賠償。如果對方不好賠償,很難維權。
在做小三的情況下,尋求司法機關的幫助,從事實出發。如果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法院可以支持男方進行賠償;最後,如果三笑懷孕了,如果她不想要這個孩子,她可以選擇墮胎,她可以向男方索賠墮胎造成的費用和傷害。如果她選擇要孩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權利,她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男方,要求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壹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