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什麽?

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什麽?

其性質如下:

壹、系統性質:

1.國際法是壹種特殊的法律體系。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是國家,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是獨立平等的。他們對這些國家沒有權力,也沒有世界政府。

2.國際法和壹般法壹樣,以壹定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壹般法的規範性和強制性。

二、法律性質:

1,國際法普遍存在於國際社會,以國家條約和國家習慣為表現形式。它們規定了壹套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調整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規定了國家在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是許多國家按照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雖然它不是由壹個國家立法機構或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構制定的,但今天的國際公約是由許多國家按照壹定的程序以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的形式制定的。?

3.國際法是強制性的。雖然不同於國內的執法,但也是壹種特殊的執法。在國際實踐中,存在國家單獨、集體或通過國際組織對某些侵略行為實施制裁的情況。?

第三,國際性:

1.社會基礎的國際性。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社會,而國內法的社會基礎是國內社會。?

2.調整目標的國際性。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關系,國際關系是以國際關系為對象的法律,國際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的國際關系。?

3.形成的國際性。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交往中習慣或條約等國家共同同意而形成的法律。它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產物,不是壹個國家的單方面行為。

國際法是壹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有以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是國家,也包括在壹定條件下和壹定範圍內由國家組成的類似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個人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而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法律。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之外,沒有立法機構來制定法律,然後將法律強加給國家。國際法中對國家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在國際法中,不存在超越國家的機關來執行法律,國際法的實施主要取決於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受到損害,國際法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來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國際法的實施。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國際公法(法律術語)

  • 上一篇:慣性到底是“自保”的本性還是“運動滯後”的本性?
  • 下一篇:這個國家有免費的法律援助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