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f=ma是改變物體運動狀態的力,而不是保持物體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的力。
要理解慣性,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四點:
1.任何事物都有慣性。
2.慣性是物體的固有屬性。
3.質量是衡量慣性的唯壹標準。
慣性是物體的屬性,不是力。
慣性質量m與力F和加速度a的基本關系遵循牛頓定律F=ma,從公式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當外力的分力F方向與物體的速度V方向在壹條直線上時,質量越大,物體越難被加速。
當物體受到外力時的分力F方向與物體的運動速度V方向垂直時,物體的質量越大,其運動方向越難被外力改變。
初中的時候,物理老師應該給妳看過這個實驗:同壹輛車在同壹個坡上的同壹個位置從靜止狀態滑下來。第壹次是把毛巾鋪在水平面上,汽車在毛巾上滑行了壹小段距離就停下來了;第二遍,在水平面上鋪壹塊光滑的棉布,汽車在棉布上滑行壹段距離;第三次是光滑的木板,車滑行的最遠。早在300年前,伽利略就認為是飛機對汽車的阻力使它停下來的。飛機越平穩,汽車滑行越遠。結果表明,阻力越小,汽車滑行越遠。伽利略科學地設想,如果能找到壹個非常光滑的平面,汽車的滑行速度就不會減慢。伽利略分析了類似的實驗,意識到運動物體受到的阻力越小。他通過進壹步的推理進壹步得出結論:在理想情況下,如果水平面絕對光滑,物體的阻力為零,那麽它的速度不會減慢,而是永遠勻速運動。
另外,法律的英文單詞是“law”,來源於拉丁語,意為“經驗法則”和“現象法則”。這個規律是伽利略、牛頓等科學家通過大量實驗結果總結出來的,因為如果大量實驗的結果非常集中,就必須遵循壹定的規律。物理是壹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物理中表達的規律大部分都是通過實驗來探索的,所以用實驗來證明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說多了點,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