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特別是在立法方面,我們先後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和西方腐朽思想的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這主要體現在法律的執行上,尤其是對法律的遵守。
首先,歷史上所有的剝削階級都把老百姓視為作亂和違法犯罪的根源,並對他們進行懲罰和預防。“刑不上大夫”和“法許民而不許官”的觀念代代相傳,以至於今天我們很多執法者和國家權力的執行者仍然認為,守法只是老百姓的事,只要老百姓聽話,工作就“好辦”了。片面理解守法的含義,把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局限於預防違法犯罪,意味著99%的人都被視為潛在的罪犯或不法分子,守法教育只是被動地培養公民“守法”。這必然會引起人們的反感,影響守法教育的效果。
其次,由於傳統法律文化的相繼影響,很多社會成員將法律等同於刑法,認為法律具體規定了義務和責任。這種刑罰法觀和責任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引導社會主體的行為遠離法律,避罪懲惡,消極對待運用司法手段解決民事糾紛,對貫徹普遍守法原則造成了嚴重的思想障礙。古今中外的經驗證明,守法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與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是壹致的,法律更容易得到普遍遵守,反之則不利於人們守法。
第三,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響,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為很多人所珍視。特別是黨和國家的壹些領導幹部無視法律,搞權錢交易。為了強行要權要錢,不惜執法抓私,枉法。他們不但不帶頭守法,反而會踐踏法律,把手中的權力當成謀取私利和特權的手段。這些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杜會風腐,嚴重損害了黨風和人民公仆形象,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極大地挫傷了人民群眾自覺守法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