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者經營進口冷凍食品,未取得新冠肺炎核酸檢測證明和消毒證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進口冷鏈食品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不全,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屬於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行為。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未按要求溯源的,按照地方法規和地方規定執行。
未送檢的,視情況移交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