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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問題

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對老年人贍養的壹些法律問題單列壹章。《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包括生活照料、經濟供養和經濟安慰。現實生活中,很多子女認為給老人錢,讓老人過日子就夠了,但還應該有另壹種義務,就是精神慰藉,就是要經常給老人打電話,經常回家看看。而子女應該贍養和支付老人的醫療費用,也應該保障父母的壹些生存權。要保證父母承包的土地不撂荒不耕種,種地的收益歸老人所有。壹切都說明,我國從法律上講,對老年人有贍養義務,違反了就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

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撫養

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顧。

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搬遷至條件較差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租賃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維護的義務。

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人的樹木和牲畜,收入歸老人所有。

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

第十六條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如果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負擔得起,她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取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屬的組織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強行索要老年人的財產。

老年人有權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遺產,並有權接受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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