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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遵循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房屋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是指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應與承租人協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配合義務、註意義務和保護義務。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給債權人和與其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是:對承租人的同居人的保護義務。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所租房屋,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沒有缺點和瑕疵,沒有人會向債權人提出債權;後者保證標的物在價值、效率或者質量上沒有瑕疵。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每逾期壹天,應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應當賠償不足部分。

8.出租非獨立成套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協商解決。

9.出租人應當定期檢查和維修房屋,使其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因未及時維修房屋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出租人承擔責任。

10.出租前已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受到其他限制的,房屋出租人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

11.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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