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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民事訴訟起訴自己嗎?

沒有律師也可以自己起訴,因為根據我國法律,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自己提起。當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1~2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起訴有什麽註意事項?

起訴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稱為申訴。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他組織作為原告請求法院保護其受到侵害或有爭議的民事經濟權益的訴訟活動稱為民事(經濟)起訴。

提起民事經濟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原告起訴時應預交訴訟費。(具體收費標準見訴訟費部分)“訴訟”結束後,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提起訴訟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連同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雙方(原被告)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工作單位、住址。如有,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解決的問題,如要求離婚或要求賠償;

(3)註明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起訴狀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提交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狀的年、月、日,起訴狀應由原告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 *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前兩款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如果訴訟請求不成立,則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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