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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全省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外國人(不含專家)在福建就業的管理。

(四)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推動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綜合管理職業技能競賽,制定技能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協調推進高技能人才工作;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制定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制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的政策和監督制度,並依法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審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工作,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傳導保障機制,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承擔勞動用工備案、勞動標準和特殊勞動保護等工作。

(九)指導全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

(十)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市場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查處大案要案,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擔全省消防資源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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