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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什麽?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規律性的關系,對定罪量刑具有價值。有學者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刑法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存在於刑法之中。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又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

刑法因果關系是哲學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與哲學因果關系是壹致的。它們都具有以下特點:客觀性:原因(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是客觀的。相對性和絕對性:在普遍聯系的鏈條中,原因和結果是相對的,壹個原因(行為)和結果的關系在孤立中是絕對的。必然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必然(法律上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註意以下基本觀點和問題: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認識與否為基礎。因此,為了查明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司法人員應當從實際出發,客觀地進行判斷和認定。

(2)因果關系的相對性。各種客觀現象都是相互制約的“鏈條”,壹般都是相互聯系的。原因和結果的區別在整個鏈條中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所謂時序,就是從發生的時間上來說,原因必須先來,結果只能後來,兩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原因只能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的危害行為中找到。

(4)因果關系的制約性。任何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壹個行為能造成什麽樣的結果,沒有固定的模式。因此,在查明因果關系時,必須考慮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條件。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因果關系的復雜性體現在“壹果多因”或“壹因多果”。確定此類案件的因果關系,需要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或者主要結果和次要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

(6)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因果關系壹般表明兩種現象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規律性的聯系。這是因果關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現。然而,自然和社會現象是非常復雜的。除了大量的必然因果關系之外,客觀上也可能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通常指偶然的因果關系),要準確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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