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存在於刑法之中。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又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
刑法因果關系是哲學因果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與哲學因果關系是壹致的。它們都具有以下特點:客觀性:原因(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是客觀的。相對性和絕對性:在普遍聯系的鏈條中,原因和結果是相對的,壹個原因(行為)和結果的關系在孤立中是絕對的。必然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必然(法律上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註意以下基本觀點和問題: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象與被引起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認識與否為基礎。因此,為了查明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司法人員應當從實際出發,客觀地進行判斷和認定。
(2)因果關系的相對性。各種客觀現象都是相互制約的“鏈條”,壹般都是相互聯系的。原因和結果的區別在整個鏈條中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3)因果關系的時間序列。所謂時序,就是從發生的時間上來說,原因必須先來,結果只能後來,兩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原因只能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的危害行為中找到。
(4)因果關系的制約性。任何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壹個行為能造成什麽樣的結果,沒有固定的模式。因此,在查明因果關系時,必須考慮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條件。
(5)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因果關系的復雜性體現在“壹果多因”或“壹因多果”。確定此類案件的因果關系,需要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或者主要結果和次要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
(6)因果關系的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因果關系壹般表明兩種現象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規律性的聯系。這是因果關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現。然而,自然和社會現象是非常復雜的。除了大量的必然因果關系之外,客觀上也可能存在偶然的因果關系(通常指偶然的因果關系),要準確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由於已經預見到而認為這種後果是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