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防洪及防洪安全措施

防洪及防洪安全措施

法律分析:防洪措施包括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分洪工程和水庫防洪工程等。通過這些工程的建設和應用,擴大了河道流量,分流蓄洪,從而達到防洪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洪水預報調度、洪水預警、洪泛區管理、洪水保險、河道清淤、河道治理、超標防洪措施以及相關法律、政策、經濟等防洪工程以外的其他手段。非工程防洪措施不能直接改變洪水的現狀,但可以防止和減少洪水入侵,充分發揮防洪工程的效益,減少洪水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十壹條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保證重點、兼顧全局、防洪與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分考慮洪水規律、上下遊關系、左右岸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要求,並與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防洪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對象、控制目標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施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範圍,規定蓄滯洪區的利用原則。

第十二條受風暴潮威脅的沿海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風暴潮納入本地區防洪規劃,加強海堤(海堤)、防潮閘、沿海防護林等防禦風暴潮工程體系建設,監督建築物、構築物的設計和施工,滿足防禦風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條山洪可能誘發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區和其他山洪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滑坡、崩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城鎮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廠、礦山、鐵路、公路的布局,應當避開山洪威脅;如果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的地方,要采取防禦措施。

第十四條平原、窪地、水網圩區、山谷、盆地等易澇地區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治澇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統,發展耐澇作物品種和品種,對水旱鹽堿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排水管網和泵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長江、黃河、珠江、遼河、淮河和海河河口的整治規劃。

前款所稱河口圍海造地,應當符合河口治理規劃。

  • 上一篇:對知名的仇富、仇富、辱國的大V,要嚴查嚴打。
  • 下一篇:公安機關在值班幹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