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關系,即雙方由壹定的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確認的權利義務聯系在壹起,其權利義務的實現由國家的強制力保障。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壹方(勞動者)必須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參加用人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另壹方面,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支付勞動者報酬,提供勞動條件,不斷改善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即建立勞動關系:(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1)、(3)、(4)的相關文件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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