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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定居政策

法律分析:1。本市戶籍人口(含紅古區、蘭州新區、永登、臯蘭、榆中縣)可在本市範圍內任意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戶口、戶籍分項(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役地點、職業)等日常戶籍業務和身份證受理。

2、本市戶籍人口在本市(含紅古區、蘭州新區、永登、臯蘭、榆中縣)跨區域和縣戶籍遷移,可在全市範圍內任壹派出所或通過蘭州公安戶籍E辦網上辦理(臨時凍結戶籍、城中村改造、農村落戶除外)。

3.本市戶籍人口16周歲以下的兒童、少年,可在其監護人的指導下,到本市任壹派出所申領有效期為5年的身份證。

4.市外人員戶籍遷入我市城鎮且手續齊全或戶籍在市內跨區縣遷移的,取消局長審批環節,由窗口民警直接審核辦理。

5、單位申請設立集體戶,不受單位性質、人數、場地等限制,取消縣局審批,直接由轄區派出所辦理。

6.非本市戶籍的人員,可以在本市城鎮登記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戶籍地落戶。

7、非本市戶籍人口在我市出租房屋的,可以在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集體戶;經出租房屋所有人書面同意,也可以在所有人出租房屋地址上的賬戶中結算。

8、新生兒出生登記戶口,取消家庭優先原則,可以自由選擇登記在父母任何壹方的戶口,不受壹方為集體戶的限制。

9.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除在部隊所在派出所的社區集體戶外,還可在其父母家中,或其祖父母(外)父母在我市登記的戶口內。

10.省外戶籍在我市落戶且材料齊全無誤的,由當地派出所當場出具準遷手續;省內戶籍在我市落戶的,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出具準遷手續,從受理到辦結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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