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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的有效性

壹、建築工程法規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國

2.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章程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條例》、《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條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施工合同和合同計價管理辦法》、《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建檔案管理規定》。

第二,建設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法律規範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則。它是對現實社會關系的抽象概括,是壹種相對定型的、反復適用的行為規則。每壹項法律規範都有三個組成部分:壹是規定規範的適用條件;二是表明規範允許或禁止的行為;三是指出違反規範的法律後果。這三個因素往往沒有在同壹法律條款中得到表述。壹個規範可以用幾個條文甚至不同的條文來表述,幾個規範也可以用壹個條文來表述。法律條文不壹定包含規範,只是表達了法律制度的壹些原則或制定法律或法規的理由。

這些規定肯定是合法的,但它們同樣具有行政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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