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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頒發政府評估獎的規定

法律分析:(1)明確政府對項目的獎勵發放是基於工作績效考核對幹部職工的獎勵性補貼,未經批準不得發放任何獎勵。經批準的政府獎項包括: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獎、社會治安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和履行綜治職責任務先進單位、信訪工作先進獎、招商引資獎、安全生產獎、文明單位獎(含市級文明單位獎、省級文明單位獎、全國文明單位獎)、靜安動態考核獎、第13個月工資(即年終壹次性獎金)等。(2)嚴格執行標準1,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獎:兩個月工資;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先進單位和履行綜治職責任務先進單位獎勵:兩個月工資;3.信訪先進獎:壹個月工資;4.招商獎:壹個月工資;5.安全生產獎:壹個月工資;6.文明單位獎具體標準如下:(1)市級文明單位獎:壹個月工資;(2)省級文明獎按市級文明單位獎的2倍標準發放;(3)全國文明單位獎按市級文明單位獎標準的2.5倍支付;以上六種獎勵累計發放不超過三個月工資。7.靜安動力年度評價:不超過兩個月工資。8.第13個月工資(即年終壹次性獎金):年度考核合格(合格)及以上的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為65438+當年2月;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不再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三)其他說明1,同時獲得兩個以上相同獎項的,按最高獎項標準計算,不累計、重復支付。2、每年發放的政府獎勵不得超過五個月(不含年終壹次性獎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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