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有五種類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3.沒收財產。
4.凍結存款和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措施如下:
1.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經批準後實施;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
3.出示執法身份證;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9、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並由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的個人自我
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