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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

德國離婚的原因

1.德國離婚的條件可以婚姻關系破裂為由提起,包括“不愛”對方、選擇不繼續婚姻關系等主觀原因。

2.在中國,雙方協議離婚可以很快執行。但在德國,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但兩人分居時間不滿壹年,法院也不會給出判決。雙方協議離婚,分居滿壹年,可以裁定為婚姻破裂。如果想加速離婚,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分居時間是最有效的方法之壹。

3.如果只有壹方提出離婚,另壹方不同意,執行程序壹般需要很長時間,長達三年。如果只有壹方提出離婚,需要三年時間才能完成。如果想加速離婚,立案方要提供有力的證據,比如虐待,有新的伴侶。

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我國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原則概括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要求離婚,應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要求離婚,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根據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向我國哪個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方在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境內方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有權受理。雙方均為外籍人員的,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向前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在我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果定居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我國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06條規定:“夫妻壹方是德國人或者結婚時是德國人;夫妻雙方在德國境內有慣常居所;配偶壹方無國籍,在德國境內有慣常居所;配偶壹方在德國境內有慣常居所。”德國法院有管轄權。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德國的離婚條款以當事人的國籍為準,但以居住地或居住地為輔。但仍有以下例外情況:

(1)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外國人,丈夫的住所地在德國,德國法院根據丈夫的國內法有管轄權,德國法院即當事人住所地所在國的法院有管轄權為例外。這個目的是為了減少瘸腿婚姻的發生。

(2)德國夫婦在外國有住所或居所,外國法院承認德國法院判決時,德國法院也基於對等原則承認德國夫婦的離婚判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節省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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