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為對象範疇
物化的財產結構羅馬法中的財產和物權制度是壹種物化的財產結構。不言而喻,壹個物理的東西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沒有實物,也有很強的“相似性”。無形物是人的主觀擬制,但在羅馬法的物化物權體系中,這種抽象實體也采用了現實實體的解釋和說明:第壹,無形物是以現實物為客體的物權。如地上權。用益物權等無形物,都是以土地、房屋、牲畜甚至奴隸等實物為客體的財產權。據記載,羅馬法中第壹個無形之物是“praedialservitudes”,即壹種田地地役權,包括通行權、牧業權和取水權,與土地這個有形之物直接相關。第二,非物質性物體是與物質性物體密切相關的抽象物體。在羅馬法史上,“物(res)”的概念始於對有形之物的抽象,“resincorporales”的說法也是基於與有形之物的分類。查士丁尼提出了壹個強有力的建議,即有壹個有形物體的“對應物”。另壹個關聯是,無形的東西和有形的東西壹樣,都可以用金錢來評估,也就是兩者都是財產利益。
物化屬性結構
在羅馬法中,財產權的客體主要體現為物質財富。物質形態是有形事物存在的唯壹形式,所以有形就是有形。羅馬法時期,“氣體、電這類物質,羅馬人是不知道的,至少他們不知道它們可以作為經濟物,從而可以成為權利的客體。”把有形的東西理解為實體的客觀實在,顯然是古羅馬的生產力和人的認知能力的局限。另外,無形的東西作為“無形的財富”,歸根結底只是產權。無形之物作為社會工具配置資源的制度性產物,與現代社會中智力勞動創造的知識產品有著明顯的區別。從社會財富的角度來看,制度產品的價值是財富的分配,而知識的價值直接構成財富。因此,羅馬法構建的只是壹個物質的財產權體系。雖然古羅馬沒有保護精神產品的產權制度,但它留下的私法原則和規則為我們解讀知識產權合法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