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審判權配置,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試點,在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跨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巡回法庭制度的建立還具有以下重要的現實意義:
壹是可以有效解決現有法院分散,司法權不集中,輔助人員辦案,法官從事輔助工作的問題。目前,許多法院除了院長和副院長之外,沒有法官,只有書記員。庭長、副庭長平時忙於協調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務,無暇顧及審判,只好將審判這壹法院的核心業務委托給書記員等司法輔助人員。院長、副院長只在起草的裁判文書上簽名,既違背了司法直接言詞原則,又以審批的形式助長了行政管理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舉例說明
知識和官本位意識把具體審判降低到庸俗的事務性範疇,不利於先進司法理念的培育和發展。另壹方面,在該院的法庭室內,也存在著法官只從事行政和日常工作或庭審後負責全卷歸檔的事項,使得法官沒有時間深入學習和總結審判理論和經驗。
巡回審判制度的實施,可以充分配置審判資源,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對各類案件進行時間、人力、物力的合理投入。法官自動集中在案件較多的巡回法庭,案件較少的部門可以暫時少留甚至不留留守法官,案件登記、分配、審限監控等日常行政事務性工作由輔助人員負責。
二是能有效促進法官人員編制管理,提高法官精英意識和職業意識。在巡回法庭制度的引導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觀需求將顯著降低,法官的社會評價和地位將顯著提高,輔助人員負責行政工作的運行模式將進壹步削弱法院的官本位意識。法官以自己的法官身份為榮,不受行政升遷的幹擾,安心從事審判工作。法官獨立和司法獨立的意識必然會進壹步加強。
第三,巡回法庭制度可以節省大量的法庭經費。由於法官不需要留在法庭,可以在巡回場所保留有限的輔助人員,或者簡單委托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收集、登記日常案件,相應的人頭費、交通費、通訊費、取暖費等費用就會明顯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