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收養案件時,壹方主張另壹方實施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的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人民法院作出保護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後,應當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抄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局(分局)、婦聯。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局(分局)應當在收到後12小時內將民事裁定書轉交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書後12小時內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申請人民事裁定書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並告知申請人如發現被申請人違反民事裁定書可以及時報警。談話內容應當記錄,並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被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記錄在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12小時內因外出等特殊情況無法通話的,社區民警應當記錄相關情況,並在上述情況消失後立即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時,可以邀請當地婦聯組織派代表參加,婦聯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申請人的求助電話時,應當及時報警,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壹)制止違反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的行為;(二)組織傷員救治和委托傷情鑒定;(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並當場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四)收集、固定證據;(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涉嫌犯罪的。處置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條制作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要求;(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壹)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第三十壹條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以上是邊肖整理的關於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內容。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