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糾紛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將其他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列為被告。同時應向法院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待分割遺產的證明、原被告與死者繼承關系的證明。邀請律師代理訴訟時,應向律師如實反映案情,以便律師正確決定如何起訴;所有現有的證據材料也應提供給律師;對於暫時沒有的證據,也可以委托律師調查。
如果有繼承糾紛,想打官司,可以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總結壹下:如果法定繼承人可以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那麽就不需要起訴。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法定繼承不壹定要起訴,只有在協商無法分配遺產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30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132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