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含義。-專業術語的作用是用最簡單的詞語或短語描述壹個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理論或規則,以便法律工作者用更簡單的語言相互交流,所以詞語的內在含義通常比外在形式復雜得多。如果譯者只是簡單地翻譯字面意思,或者從文本中尋找意義,就無法正確、完整地表達單詞的真實含義。此外,壹個詞的含義隨著上下文的變化而變化,即羅馬法中“nose a soclis”的含義可以從其上下文中理解。
2)盡量在國內法中尋找與原詞等同或近似等同的技術術語。——法律術語在英漢兩種語言中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含義和法律效力,其形式不能隨便改變。為了達到法律對等,譯者應盡量在自己的法律中找到與原文相當或接近的正式術語,而不是隨意造詞,以免誤導讀者,造成釋義上的歧義或爭議。
3)沒有對等的翻譯。對等的概念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張美芳)。由於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的概念、原則或規範在國內體系中根本不存在,因此不存在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譯者不妨將原意翻譯成非法律專業人士的中性用語,以免混淆。比如把depose翻譯成“庭外取證,庭外取證”而不是“取證,證詞”,就是和國內司法體系中的習慣用語混淆。
4)模糊與模糊,清晰與清晰。——英美法中有很多術語,雖然有特定的含義,但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也沒有明確的適用範圍,所以它們的確切含義並不明確。實質上確定應該翻譯成“大致確定”,而不是書中翻譯的“必然結果”。中國的法律中也有類似的模棱兩可的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中的“主要生活來源”(第11條)、“適當的民事活動”(第12條)、“必要的財產”(第37條)。法律和合同中使用模糊詞語的目的是為了保持條款實施或履行的靈活性。以後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歸法院,譯者無權解釋或澄清。因此,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譯者應采用模糊翻譯策略。相反,對原義明確的詞,不要生吞活剝,混淆不清,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