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是將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壹個服務機構;它可以使管理者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去。壹、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主張當事人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勞務派遣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屬於社會法範疇,具有壹定的公法性質。2.管理權限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人直接管理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發包人不得直接管理;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3.風險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方招用工人的用工風險與用人單位無關;勞務派遣單位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負責,成敗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4.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商壹般沒有特殊的業務資質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設立並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單位。5.財務處理不同: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方在發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統計範圍。二、勞務外包的優勢1,減少企業在財力和人力上的投入,提高資本運營的回報率2、企業集中精力做核心技術、業務和附加值高的業務3、減少季節性、突發性生產中雇傭人員的風險4、減少勞動糾紛帶來的麻煩5、避免機構臃腫導致運營無效的結果3、勞務派遣和外包哪個更好,其實, 在企業用工過程中,各有各的優勢,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之間孰優孰劣主要是根據成本和風險來衡量的。 在同等情況下,當然是節約成本,為自己獲取更大利益的最佳方式。勞務派遣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員工派遣,派遣工通常只占相對獨立項目員工總數的壹部分。但勞務外包是為雇主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外包員工應占整個項目的全部雇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 *勞動合同制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