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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進入公共場所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

1.養犬應當遵守養犬管理規定,禁止在居民區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攜犬乘坐公交車、地鐵等交通工具;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等。,這些都是養犬管理條例的內容。

2 .經公安機關和獸醫部門共同認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犬類。《條例》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域,養犬人攜犬出戶的時間為晚8時後至早8時前,節假日可延長至10am;給狗套上皮帶;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由成年人攜帶。

3.壹般管理區可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每戶限養壹只;進行圈養繁殖和拴系;出門要用牽繩,由大人攜帶;不得進入重點管理區域;樓內居民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4.禁止攜犬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歷史園林、風景名勝區、動物園、候車室(飛機、船)、餐廳、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帶狗進入人多的地方。

5.重點管理區域應當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進行登記,並按期進行年檢。申請養犬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個人戶籍證明;犬只免疫證明;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每只犬壹次性收取500元註冊費,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收取100元年檢費。飼養絕育犬的,從犬只絕育的第二年起,年檢費用減半。

6.主人在選擇犬只時,應牢記養犬規定的內容,嚴格按照養犬規定的內容進行,避免犬只受傷。

法律依據: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和非法攜犬外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壹)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等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查處無照街頭賣狗行為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非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註射的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居民、村民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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