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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如下:

1、10種海事侵權糾紛。主要有:船舶碰撞的賠償案件,船舶觸碰海上、外海水域、港口的建築物、設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船舶排放或泄漏有害物質或汙水造成水汙染或其他船舶、貨物損害的賠償案件,海上運輸或海上、外海水域、港口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2.我國海事商事案件14件。主要包括:水路運輸合同糾紛、水上客貨運輸合同糾紛、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海上救助打撈合同糾紛、海上保險合同糾紛。

3.其他海事案件11。主要包括:航運和海上作業重大事故、港口作業糾紛、共同海損糾紛、海洋開發利用糾紛、船舶所有權、占有權和抵押權糾紛,或海事優先權主張糾紛、海事和內河主管部門行政案件、海事欺詐案件等。

4.五類海事執法案件。主要包括:海事、內河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當事人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向中國海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或地區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根據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或者根據對等原則,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決的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有兩種。即訴前申請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訴前申請扣押貨物或船用燃料的案件。

海事法院的管轄權如下:

1.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海事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船舶最先到達地、船籍港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4.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5.因海船租船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貨港、回程港、船籍港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6.因P&I海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P&I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7.因海船船員服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離船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8.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抵押物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9.因船舶抵押權糾紛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71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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