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爭議,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申辯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有質量問題仍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表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的行為不會影響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他說,正常情況下,購物者應該被認定為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主體資格,對於打擊不法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事實上,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知假買假”。
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假貨購買索賠風潮盛行全國。這種現象被稱為“王海現象”,王海的做法成為法學界頗有爭議的話題。
“法院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無論是法律界還是審判實踐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主張,對於統壹司法標準、打擊不法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對於所謂的職業打假人,甚至壹些已經形成‘知假買假’的公司,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界定,目前還在探索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庭長張永健說,“職業打假本身就是壹把‘雙刃劍’。壹方面可以制約和遏制假冒偽劣,但也可能造成壹些道德風險或市場秩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