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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通常不會。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依法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

2.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法律緊急情況下,對現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予以拘留審查的壹種方法。理由拘留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期限壹般不超過14天。無論如何,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3.司法羈押是人民法院為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進行而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法院對司法羈押有決定權。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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