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當地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省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古生物化石審批手續,確定等級,並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堅決取締無照經營。
總之,化石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私自盜掘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
第七條
下列地質遺跡應予保護:
(1)典型層型剖面(包括亞層型剖面)、生物化石組合帶地層剖面、巖性巖相建造剖面、典型地質構造剖面和對追溯地質歷史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構造特征。
(2)古人類和古脊椎動物、無脊椎動物、微體化石、古植物等化石及產地。,對地質演化和生物學具有重要的科學文化價值,以及重要的古生物活動遺跡。
(3)喀斯特、丹霞、黃土、丫蛋、花崗巖山峰、應時砂巖峰林、火山、冰山、隕石、鳴沙、海岸等具有重大科研和觀賞價值的奇特地質景觀。
(四)具有專題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石等典型產地。
(五)有獨特醫療保健功能或科學研究價值的溫泉、礦泉、礦泥和地下水活動痕跡,以及有特殊地質意義的瀑布、湖泊、怪泉。
(六)典型地震、地裂縫、沈陷、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具有科學研究意義的地質災害。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地質遺跡。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況,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的處罰。
(壹)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擅自移動和破壞古跡、地標的;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采石、取土、采礦、放牧、伐木和采集標本、化石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造成地質遺跡汙染和破壞的;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不服從保護區管理和不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而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