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建房條件的使用者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根據年度控制指標和申請條件進行討論,並按城鎮規劃要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填寫建設用地審批表和個人建設用地申請表。
房屋占用非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發給村民建房用地批準書,土地由鄉鎮土地管理人員劃撥。
檢查現場灰線,核實無誤後即可開工。
工程完工後,由鄉土地管理所驗收。符合用地條件的,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地籍科辦理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在農村地區建房所需的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張榜公示(15以上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告期滿無異議後,符合“壹戶壹基地”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再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和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壹書兩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土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