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校園骨折賠償屬於人身傷害。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只能根據傷殘鑒定結果和傷者及其家屬的損失來確定,然後再進行協商。如無法達成壹致,可通過訴訟解決,必要時可委托律師幫助;
2.學生在校期間骨折屬於人身傷害的,可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結果和受傷人員及家庭的損失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
3.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應從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和保護義務等方面考慮。比如學校事前是否進行全面系統的安全教育;事件中,教務人員是否及時排除了險情;事後如有傷害,學校是否及時搶救,及時就醫。學校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可根據實際受傷情況確定具體賠償項目和金額,主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學生在學校骨折怎麽處理?
學生在校有骨折,主要根據患者骨折情況。如果骨折位置好,沒有脫位,可以選擇積極保守治療。可以將患肢懸空,註意防護或嚴格臥床,然後用八字形繃帶固定石膏支撐夾板。具體的固定方式要根據患者骨折部位而定,部分開放性骨折要積極手術治療。開放性傷口需要徹底清創和手術治療,否則後期容易感染,嚴重者可發生骨髓炎。然後脫位骨折,應手動復位。如果復位成功,可以進行保守治療。
綜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