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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信為什麽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分析:1。來這裏的“病人”名義上是住院,家長必須簽治療協議。如果他們不簽字,就不會帶病人去13室治療。這個過程應該是復雜的,因為每個“病人”剛來的時候都會被壹堆“A組接待員”圍著。他們會和病人聊天,減輕病人的壓力,除非病人先瘋了,否則不會對他們動手。家長辦完復雜的手續後,就可以“合法”把病人送到13室治療。

2.醫院裏所有的窗戶和外門都被鐵絲網圍了起來,這不應該被認為是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因為精神病院做這樣的保護是為了“保護”病人,這很正常。病人不會主動“逃跑”,也不會先對他們動手。病人“出走”,就是情緒不穩定,醫生有更正當的理由對他進行治療。所以所謂的非法拘禁,在楊這裏,會利用法律的很多漏洞,打擦邊球,繞過罪名的成立。

3.因為每個“病人”都是監護人什麽的送來的,其他人不行。網上說媳婦把老公送進去,女兒把爸爸送進去等等。,但這也必須由“病人”的父母簽字,否則楊不會在這裏接。因為需要男方父母同意,才會送進去治療。而且必須有親屬陪同患者治療,包括所有環節(除了上廁所和進13房間),晚上壹起睡覺,可以說是“親情”,當然更重要的是監督。

4.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臨沂市第四人民醫院)通過官網發布嚴正聲明,痛斥網上有關該院網癮治療中心的報道缺乏事實依據,對於楊永信人身攻擊壹事,將依法適時追究信息發布者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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