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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樓有壹個花園。開發商說有合同,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合法嗎?行政執法?

開發商提供合同沒有問題,只要是合法開發,符合規劃設計,就沒有問題。

法律分析

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對象,即任何產權都是基於特定的對象,產權中的“生產”就是對象。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財產權就不再存在;同樣,任何財產權都依賴於特定對象的財產權,也只依賴於特定對象的財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類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其次,物權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往往表現為產權等等。主要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等。可以說,財產權是從主體到客體的壹系列權利束的總稱。產權還應包括不同主體之間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而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如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共同關系。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往往是公司所有者與公司管理者以及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構成了現代公司法學理論的重要內容。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看,物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他主體的權力,即特定主體對自己能做什麽或不能做什麽或能采取什麽行為的權利,二是主體對特定客體和主體采取這樣的行為能獲得什麽樣的利益。所以產權也叫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於收入的分配機制,現代經濟學側重於權利的分配機制。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三)商品房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五)交貨條件和日期;(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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