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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什麽意思?

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等實物資產或有價證券、合同等。作為抵押,取得銀行貸款,按合同約定分期償還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返還抵押物。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產權轉讓的抵押受益人作為還款擔保。抵押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產權轉讓給抵押人。在此過程中,抵押人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權。

中國大陸部分地區關於按揭的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

1.設立抵押權時,不要求有特定的財產權,尤其是所有權的轉移。銀行只要求權利證書由貸款人保管。“權利證書的轉讓僅意味著權利的轉移”,但該證書的轉讓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比如房產證只起到證明的作用,單純的房產證過戶自然不具有房屋產權過戶的法律效力。根據現行法律,需要進行登記和公示,才能使轉讓具有法律效力,受讓人可以獲得所有權。銀行要求將產權證交由銀行保管,並不是將被抵押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自己,在借款人償還債務後返還給抵押人。銀行這樣做只是為了防止出現壹房多賣的現象,防止抵押人違反約定處分抵押房屋,從而保證擔保債權的有效實現。

2.在上述領域,抵押權的實現不需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實踐中,如果抵押人不履行義務,即到期未清償本息時,通常的做法是,出賣人將抵押的標的物回購,用回購款清償抵押人未清償的本息。第三方願意以高於原價70%的價格接受的,應當由第三方購買。上述行為不能保證銀行債權實現的,銀行還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違約行為,暫停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按規定罰息,從借款人賬戶中扣劃款項,償還貸款本息;按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清償貸款本息,並按合同約定提前向保證人追償連帶責任,依法追償貸款本息。在普通法抵押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

3.在中國大陸的抵押法律關系中,抵押人有分期清償債務的義務,但這不是英美法中的贖回權。因為我國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沒有所有權,抵押人的行為只是債務的履行,而不是抵押房屋所有權的贖回。同時,抵押人不承擔約定的義務,抵押權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是通過類似於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保證債權的最終實現。

4.在抵押的適用範圍上,由於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中國大陸的抵押標的物僅限於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權。英美法中抵押的範圍要廣得多,不僅包括房屋,還包括對土地的權利。從中國大陸按揭的特點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對外國按揭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改變了按揭必須轉讓標的物權利的基本特征,成為與英美法上的按揭完全不同的物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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