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的責任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如果事故發生後肇事者不賠償,受害方可以向交警部門求助,交警部門會進行調解,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要註意調解:調解要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雙方經協調簽訂調解協議後,如果違約方不遵守,受害方需要進行訴訟,調解協議只有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執行。
2.加害人不願意配合調解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依法受理,並可以強制執行,要求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要註意: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的過錯責任;賠償壹般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