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刑事案件,送到檢察院,通常有兩種情況:
1.第壹階段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此時案件到檢察院,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壹般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2.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查活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接下來是審查起訴階段。
那麽,在這兩種情況下,律師能起到什麽作用呢?
二、第壹個案件——審查和逮捕階段,律師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1.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通過見面充分了解案件細節,對當事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培訓,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使其為自己爭取有利的情況,避免因隨意翻供而承擔自己不需要承擔的責任。比如壹個網絡詐騙案件,當被公安機關問到“妳是否參加了xx策劃會”時,犯罪嫌疑人壹般只會回答“參加了”。其實他所謂的參與只是做個會議記錄,根本沒有發言的機會,更沒有最後拍板的權力。這時候我會勸他徹底招供,說他雖然參加了會議,但作用不大,為他以後爭取同夥的情節做鋪墊。
2 .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向檢察院提出法律建議,阻擊批捕。在偵查階段,律師看不到案卷,不完全了解案件的證據。這時候,有經驗的律師壹般可以憑借自己的辦案經驗來預測案件的走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人員也有這種能力。因此,在會面後,律師通常可以與檢察官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順暢的溝通。這時候律師想盡辦法為當事人爭取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總比當事人家屬自己向檢察院提出變更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好。
三、第二種情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除了以上兩種,還有更重要的作用——從證據出發進行辯護,為當事人爭取無罪、輕罪或輕判的結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律賦予律師閱卷權(其他人沒有),即律師此時可以去檢察院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律師閱卷後,專業律師可以對當事人是否有罪、是否應當由公安機關定罪、是否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做出大致判斷。作出初步判決後,能夠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證據有瑕疵的,律師可以看到,並向辦案機關提出質證意見。對於能夠證明當事人從輕或無罪的證據,律師綜合整理,融入法律意見書或抗辯書中,為當事人爭取應有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