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的說是壹個靠自收自支維持的準事業單位。對此,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和解讀。第壹,從歷史沿革來看,是事業單位。新中國成立後,律師管理壹直由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當時叫法律顧問處。從司法部到地方司法局和辦事處,有幾個法律顧問處。律師都是國家公務員。80年代改革開放後,對律師隊伍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法律顧問處更名為律師事務所,隨後律師事務所進壹步改革為自收自支的自治組織。並開始有以下特點。
1.國營事務所完全取消,改為合作律師事務所。國家不再通過編制和工資維持來管理,而是通過律協和律所來管理。2.合夥律師事務所如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走向自由職業的道路。3,大量國家律師退出編制,不再享受國家工資及其補貼,自己掙錢。4.律師不再持有具有公務員特征的律師證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從事律師工作,其他部門或個人在律師工作中的配合也被大大削弱,甚至在很多方面受到歧視。5.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取決於律師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律師事務所接受合作或者合夥。
第二,國家對律師的管理也是壹種職業管理模式。律師的管理既受司法局的行政管理,也受律師協會的自治管理。但是,以前的工商局或者現在的市場管理監督局從來沒有負責過律師行業的管理。1-律師來源通過專門的司法考試渠道認證,不通過工商管理認證。2-律師事務所也是司法局發的執照,不是工商局發的。3-稅收管理也是以事業單位收入為基礎的(當然這幾年已經統壹到增值稅了)。4-律所和律師違法違規,也是律協紀律委員會處理,工商部門無權處理。
三、律師工作的特點表明其不以營利為目的。1-律師參與刑事辯護成為以審判為中心體系中控辯雙方的壹個角落,是審判三角結構中的壹個角落,地位特殊。不受審判或申訴中任何壹方的限制或服從,也不受委托人的委托安排,具有獨立性。如果只著眼於如何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會失去獨立性,成為壹個角落。2-民事代理和法律咨詢工作也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委托代理的本質在於人們對他人的委托和忠誠。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那就應該理解為市場行為,可能是在代理的各個階段壓榨委托人,在法律咨詢的各個階段討價還價,造成各種敲詐,辜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3-以盈利為目的的律所可能導致資本控制律所,逐步形成公司化律所。資本是逐利的。壹方面可以把律所做大做強,但表面上可能會給大量律師灌輸市場競爭意識,也可能會在壹個地方或地區形成市場壟斷,破壞律師行業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