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解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和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法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辭去領導職務。
因工作中嚴重失誤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領導成員,或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領導成員,應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應當引咎辭職,不提交辭呈的,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