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銷售假貨的處罰標準不能籠統混淆。比如買假藥,只要被國家相關單位發現或者公民舉報,情況屬實的,就按照銷售金額處罰。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銷售金額50%的罰金,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十萬元以下。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五十壹條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四十九條承擔人身損害責任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