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訴後,律師費按照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
2.沒有約定的,壹般情況下,委托人自行撤訴的,應當支付律師費。
3.如果對方撤訴,可以根據律師的工作進度交納費用。
律師費的特點
1.律師應當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壹收取費用,不得私自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因辦理委托事務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仍須由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住宿、司法鑒定費。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因律師的過錯致使委托合同無法履行,律師、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律師的過錯責任,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已收或者預收的律師服務費。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關系,且無律師過錯或者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解除合同,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費用未預付或者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按照委托合同收取。在辦理案件中,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退款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為基於委托關系的民事代理費,訴訟費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費為準。律師費可以商量,但訴訟費不行。
律師費怎麽收
1.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律師服務費可以按件、按標額比例、按時間收取。
2.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3.按中標金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4.計時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